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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浙江吉城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32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吉城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王雅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平,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晶晶,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启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吉城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皖1003民初32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黄山支行账户进行冻结。浙江吉城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吉城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黄山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