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颖与孔壮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孔壮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860号原告:李颖,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原告丈夫),住青岛市。被告:孔壮武,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原告李颖与被告孔壮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颖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颖负担。审 判 长 田文静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人民陪审员 张惠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