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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俊辰与宋廷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辰,宋廷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1民初187号申请人:周俊辰,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新疆金舟远航养护路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宋廷东,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喀什市。申请人周俊辰与被申请人宋廷东建设工程���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俊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廷东在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42598元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周俊辰已提供等额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俊辰为防止被申请人宋廷东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财产权利,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42598元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廷东在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42598元工程款。保全期限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案件申请费1733元,由申请人周俊辰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录   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古丽米热·艾尼外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