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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常虹与盖州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虹,盖州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881行初48号原告常虹,女,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盖州市民政局。原告常虹诉被告盖州市民政局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无继续诉讼必要,自愿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虹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惠君审 判 员  曹明飞代理审判员  刘晶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刚鸿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