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常虹与盖州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虹,盖州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881行初48号原告常虹,女,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盖州市民政局。原告常虹诉被告盖州市民政局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无继续诉讼必要,自愿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虹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惠君审 判 员 曹明飞代理审判员 刘晶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刚鸿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