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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唐支高与张浩、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支高,张浩,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344号原告:唐支高,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锋,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浩,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苏州市灵城南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585181024。法定代表人:宋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璧政务新区奥泰克中央广场奥泰克9栋9幢114、115、116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4487769XH(1-1)。法定代表人:张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支高诉被告张浩、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已向其支付赔偿款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支高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诸葛剑虹法官助理 徐 东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沈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