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赵鹏与姚妙袆、李月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姚淼袆,李月雷,闫长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赵鹏,男,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现住新乐市。被执行人姚淼袆,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现住新乐市。被执行人李月雷,女,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现住新乐市。被执行人闫长栓,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现住新乐市。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月雷的银行存款243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连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