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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小军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鼎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小军,河南省鼎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432号申请执行人康小军,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省鼎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殷磊,经理。申请执行人康小军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鼎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省鼎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鼎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