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特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鲍正娣、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正娣,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特99号申请人:鲍正娣,女,1934年1月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金才(系鲍正娣之子),男,196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金谷东路。法定代表人:黄炳忠,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该院医教科科长。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鲍正娣与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7日经郭正英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鲍正娣医疗费13724.34元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承担。二、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补偿鲍正娣25000元,此款于2017年8月10日前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鲍正娣与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于2017年8月7日经郭正英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卜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