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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永州市宝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连生、唐秋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宝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连生,唐秋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宝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天马路2号。法定代表人:洪辉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名盛,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连生,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执行人:唐秋连,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宝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连生、唐秋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连生、唐秋连的财产状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麟审 判 员  柏拥军审 判 员  谢玉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