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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清洁与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清洁,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231号原告:高清洁,女,2001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高仕英(系高清洁的父亲),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由德瑞,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春,男,1976年2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高清洁与被告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高清洁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清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清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高清洁承担。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佟启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