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常毅、湖北侨鑫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侨鑫汇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毅,湖北侨鑫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侨鑫汇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常毅,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被执行人湖北侨鑫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侨鑫汇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追日路2号2幢。法定代表人张正祥,侨鑫汇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6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侨鑫汇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侨鑫汇公司17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