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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荆州欣鑫塑化有限公司、浙XX宇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州欣鑫塑化有限公司,浙XX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催16号申请人:荆州欣鑫塑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申报人:浙XX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松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有风。申请人荆州欣鑫塑化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10005125474315,出票日期2017年1月20日,出票人浙江恒业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世创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嘉兴平湖支行,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20日)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浙XX宇纸业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荆州欣鑫塑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