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辉、马文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辉,马文侠,许德华,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文侠,女,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德华,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马文侠之夫。原审被告:王彬,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系马文侠、许德华之子。上诉人王辉因与被上诉人马文侠、许德华、原审被告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辉于2017年8月7日以其与王彬关系不错,其不想再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王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文伟审判员 邢 利审判员 王桂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