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辖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丹与江小茹、张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小茹,朱丹,张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辖终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小茹,女,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丹,女,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审被告:张绛,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现羁押于江苏省宜兴监狱。上诉人江小茹因与被上诉人朱丹、原审被告张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民初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小茹上诉称,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中朱丹虽将上诉人与张绛共同作为被告诉至一审法院,但本案与上诉人无关,现张绛羁押于宜兴监狱,故本案应由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即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案涉债务是否与上诉人有关,需在实体审理中查明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锦明审判员 顾 华审判员 黄中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