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朱旭峰与马佩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旭峰,马佩璇,山东万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531号原告:朱旭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军,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宝凯,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佩璇。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献忠,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飞,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东万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传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索琳,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旭峰与被告马佩璇、第三人山东万兴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旭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佩璇、第三人山东万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旭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94元,减半收取7547元,由原告朱旭峰负担。审 判 长 魏 涛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人民陪审员 王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