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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昆山佰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富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佰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富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076号原告:昆山佰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柏庐中路401号5C-010室。法定代表人:高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苏楠,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昌,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富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浒莲路68号。法定代表人:吴加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明,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晴,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昆山佰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富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娅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中,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昆山佰易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富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