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凡忠、高扶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凡忠,高扶成,高扶同,高扶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216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葛店支行行长(特别授权)。被告:马凡忠,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高扶成,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高扶同,男,1969年10月13日,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高扶存,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凡忠、高扶成、高扶同、高扶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