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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向某与王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某,王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向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高台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4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向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0元,由向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芝琴审判员  杨祝续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