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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石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651号原告:黄石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沿湖路(彭家堑)***号。法定代表人:曹祥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金明,系黄石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桥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少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威、张明辉,均系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原告黄石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黄石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9元,由原告黄石天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南火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熊欣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