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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113号原告:青岛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被告: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想私下协商,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国全审判员  孙 未审判员  朱翠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