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某、温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64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80年9月5日生,汉族,务工,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温某,男,1980年2月27日生,汉族,务工,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赣0735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需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坐落于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江山帝景的房屋(合同备案编号:20150406004)协助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陈某,但被执行人温某怠于配合申请执行人陈某办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石城县琴江镇梅福段江山帝景1栋1-1003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石城县不动产权第0002927号】转移登记(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仓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赖春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