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胡廷松与马海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廷松,马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132号申请人胡廷松。被执行人马海兴。申请执行人胡廷松与被执行人马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鄂0504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海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廷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马海兴银行存款10050元;或者扣留、提取马海兴的收入1005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马海兴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代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