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3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燕忙忙与周脉友、叶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忙忙,周脉友,叶蓉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3916号原告:燕忙忙,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道全,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脉友,男,45岁,汉族,住沛县被告:叶蓉,女,46岁,汉族,住沛县。原告燕忙忙与被告周脉友、叶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燕忙忙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忙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忙忙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燕忙忙负担。审判员 代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