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16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州腾元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拜博成康门诊部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腾元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拜博成康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6935号原告:广州腾元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杨梓。委托代理人:罗红,系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拜博成康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黎检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腾元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拜博成康门诊部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腾元广告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腾元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拜博成康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腾元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拜博成康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广州腾元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