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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昊键、秦忠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昊键,秦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7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昊键。被执行人秦忠雪。王昊键与秦忠雪合同纠纷一案,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7民初5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忠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昊键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秦忠雪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昊键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秦忠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昊键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伟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