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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袁海西与王相举、王维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西,王相举,王维令,王国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367号原告:袁海西,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相举,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维令,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国瑞,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袁海西与被告王相举、王维令、王国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袁海西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海西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袁海西负担。审判员  申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