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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家运、吴雅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郑家运,吴雅丽,沈宏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781号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郑家运,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吴雅丽,女,199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沈宏星,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家运、吴雅丽、沈宏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62元,减半收取计1681元,由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正红人民陪审员  袁新洲人民陪审员  朱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许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