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家运、吴雅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郑家运,吴雅丽,沈宏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781号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郑家运,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吴雅丽,女,199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沈宏星,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家运、吴雅丽、沈宏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62元,减半收取计1681元,由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正红人民陪审员 袁新洲人民陪审员 朱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许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