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建标与张汉春、陈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标,张汉春,陈秋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300号原告:吴建标,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山,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汉春,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秋凤,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吴建标与被告张汉春、陈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秋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标撤回对陈秋凤的起诉。审判员 陈方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 佳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