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与崔玄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崔玄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812号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张维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鸿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崔玄奎,男,现住图们市南园小区,其它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玄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德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