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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山市富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徐灶优、詹晶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富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徐灶优,詹晶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662号原告:黄山市富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长干东路268号东方家园2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82216453Y。法定代表人:胡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友,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灶优,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詹晶晶,女,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原告黄山市富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灶优、詹晶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灶优现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巧云审 判 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