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81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沈阳大悦星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海城龙水金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3581号原告: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法定代表人:张崴,该公司经理。被告: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被告:沈阳大悦星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负责人:王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鑫颜,该公司法务顾问。第三人:海城龙水金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沈阳大悦星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第三人海城龙水金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93元由原告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明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