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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查封-1486号-吕金山房产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荣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青果,王西侠,刘昱志,绳庆梅,王学恩,王永珍,吕金山,王新义,周广华,孟现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执1486号 申请执行人兰陵荣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青果,男,1962年生,汉族,住兰陵县卞庄街道东埝头村47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205020330。 被执行人王西侠,女,1963年生,汉族,住兰陵县卞庄街道东埝头村476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6308159827。 被执行人刘昱志,男,1987年生,汉族,住兰陵县卞庄街道东埝头村476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70815985X。 被执行人绳庆梅,女,1986年生,汉族,住郯城县城关中兴路57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605020045。 被执行人王学恩,男,1974年生,汉族,住兰陵县卞庄街道和平居委会3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406080019. 被执行人王永珍,女,1974年生,汉族,住兰陵县卞庄街道和平居委会31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406140040。 被执行人吕金山,男,1954年生,汉族,住兰陵县兰陵镇太白路402号3号楼。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5409271119. 被执行人王新义,女,1959年生,汉族,住兰陵县兰陵镇太白路402号3号楼。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5912291125。 被执行人周广华,男,1974年生,汉族,住兰陵县卞庄街道前吴坦村123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411118034。 被执行人孟现珍,女,1976年生,汉族,住兰陵县开发区会宝路453号1排。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7603218048. 本院依据执行的郯城县公证处(2016)鲁1324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吕金山、王新义所有的位于兰陵县城区顺和路中段南侧003700311号1层、00390027号1#1至2层的房产(房产证号: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02134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吕金山所有的位于兰陵县城区顺和路西段南侧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证号:兰国用(2015)第053号)及地上在建钢结构大棚。 三、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西侠所有的位于兰陵县城区顺和路中段南侧003700311号1层的房产(房产证号: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00003)。 四、在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但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治森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包德胜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2017)鲁1322执1486号 兰陵县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管理局: 关于兰陵荣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青果、王西侠、刘昱志、绳庆梅、王学恩、王永珍、吕金山、王新义、周广华、孟现珍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4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第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查封被执行人吕金山、王新义所有的位于兰陵县城区顺和路中段南侧003700311号1层、00390027号1#1至2层的房产(房产证号: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02134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吕金山所有的位于兰陵县城区顺和路西段南侧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证号:兰国用(2015)第053号)及地上在建钢结构大棚。 三、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西侠所有的位于兰陵县城区顺和路中段南侧003700311号1层的房产(房产证号: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00003)。 四、在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转籍等相关手续,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五、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附:(2017)鲁1322执148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一七年月日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7)鲁1322执1486号 兰陵县: 关于兰陵荣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青果、王西侠、刘昱志、绳庆梅、王学恩、王永珍、吕金山、王新义、周广华、孟现珍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4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第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查封被执行人吕金山、王新义所有的位于兰陵县城区顺和路中段南侧00390027号1#1至2层的房产(房产证号: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02134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吕金山所有的位于兰陵县城区顺和路西段南侧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证号:兰国用(2015)第053号)及地上在建钢结构大棚。 三、查封被执行人王西侠所有的位于兰陵县城区顺和路中段南侧00370031号1#1层的房产(房产证号:兰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00003)。 四、在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转籍等相关手续,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五、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附:(2017)鲁1322执148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一七年月日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执号 郯城县: 关于与 纠纷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第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 附:()执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年月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