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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5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5677王利喜与史海波、史秋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喜,史海波,史秋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677号原告:王利喜,男,1986年8月5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史海波,男,198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史秋岭,男,1989年7月2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王利喜诉被告史海波、史秋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利喜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利喜负担。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俊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