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6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殷清海与曹红秦武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清海,曹会,秦武超,曹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613号原告殷清海,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曹会,女,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秦武超,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曹红,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殷清海与曹会、秦武超、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清海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清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清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为608元,由殷清海负担。审判员 李 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饶莹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