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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来英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徐勤豹,于涛,于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被执行人徐勤豹,男,汉族,1987年9月7日生,郯城县高峰头镇曹村一组49号。被执行人于涛,男,1987年12月21日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于圩子村245号。被执行人于来英,女,汉族,198年1月20日生,郯城县高峰头镇于圩子村286号。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郯城县公证处(2014)郯证经字第1215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