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申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娄源北、魏新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娄源北,魏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3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娄源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新忠。再审申请人娄源北因与被申请人魏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民终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娄源北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娄源北借魏新忠50000元借款的事实是错误的。魏新忠在原审期间提交的娄源北诉魏新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的庭审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案涉50000元款是娄源北临时借用双方合伙期间娄源北自己的投资款,之后大约一个月即归还了,双方于2013年1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证明上述情况。二审庭审时未允许娄源北的证人出庭,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魏新忠提供其向娄源北打款50000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娄源北偿还该笔款项,娄源北抗辩称该借款系其借用自己的投资款,并且已经返还,但娄源北无法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娄源北在原审期间提供的2013年1月7日的《协议书》中,签订该《协议书》的甲乙双方不是娄源北和魏新忠,且该协议书中所涉及的内容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原判决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二审庭审期间,对娄源北提供的证人证言进行了质证,审判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娄源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娄源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张 玮审判员 胡水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梦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