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3执1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金兰申请执行王漫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兰,王漫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1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金兰,女,1974年出生,汉族,绍兴市上虞区人,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被执行人:王漫漫,女,1985年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叶金兰与王漫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以(2016)皖1203执1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王漫漫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环球外滩国际城黄金水岸D9#2407室、颍东区向阳北路向阳安置小区2#203室住宅两套,该两套房产已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于2014年12月3日保全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96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金额51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其他垫付费用,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双方共同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4)绍虞商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被执行人王漫漫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环球外滩国际城黄金水岸D9#2407室颍东区向阳北路向阳安置小区2#203室住宅两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周海滨审判员  张满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