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吴福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吴福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79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56号负责人陈志峰,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宜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福炎,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松桂园支行)诉被告吴福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中国银行松桂园支行于2017年8月4日以被告已偿还了逾期贷款本息,并同意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福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松桂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撤回对被告吴福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3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承担。审 判 员 陈辉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