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5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鲁克新与杨德勇、韩伟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克新,杨德勇,韩伟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027号原告:鲁克新,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胜,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勇,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韩伟伟,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鲁克新与被告杨德勇、韩伟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克新撤回对被告杨德勇、韩伟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建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