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葛延福与德州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德州市海纳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延福,德州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德州市海纳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651号原告:葛延福,男,194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原籍住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西王村567号。现住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德州市海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法定代表人:高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升,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萍,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延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戈,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延福诉被告德州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延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葛延福负担。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