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30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晓龙与被执行人白雪峰买卖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晓龙,白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63号申请执行人:邹晓龙,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白雪峰,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晓龙与被执行人白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2月9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1693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白雪峰表示不能履行,本院对白雪峰采取了拘留措施,其表示他出来打工将本案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邹晓龙因与白雪峰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表示撤回对该案的申请执行,并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