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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7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07

案件名称

宋俊发与谭江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发,谭江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7174号原告:宋俊发,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谭江海,男,1974年11月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发与被告谭江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宋俊发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俊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宋俊发负担。审判员  刘贵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振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