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7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07
案件名称
宋俊发与谭江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发,谭江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7174号原告:宋俊发,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谭江海,男,1974年11月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发与被告谭江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宋俊发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俊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宋俊发负担。审判员 刘贵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振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