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行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余洪如与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洪如,南召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02行初153号原告余洪如,男,汉族,1948年7月15日出生,住南召县。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余发改,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世蔚,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吴栋,该局工作人员。原告余洪如诉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违法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杜 鸿审判员 马彦彬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康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