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洋洋与王长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洋洋,王长宇,陈栋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执10号申请执行人赵洋洋,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新开委*组。被执行人王长宇,男,汉族,1977年4月22日生,住梨树县泉眼岭乡东泉村*组。委托代理人张广术,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栋栋,女,汉族,1981年6月21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艺术委**组(与王长宇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张广术,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洋洋与被执行人王长宇、陈栋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洋洋于2017年8月7日以与王长宇、陈栋栋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初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树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