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17-财保111号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与陈江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认定被申请人非法运营,陈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财保111号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号。法定代表人何军,局长。委托代理人何燕辉,该单位干部。被申请人陈江林(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106245054),男,汉族,1971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洞竹村孙家边村民组67号。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认定被申请人���法运营,于2017年7月7日向被申请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扣押其非法运营车辆。因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逃避执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0000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已及时向被申请人催告履行,但被申请人并未主动履行处罚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江林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祁谷芸审判员 郑 茜审判员 邓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曾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