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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4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昌竹与董国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昌竹,董国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1524号原告:尹昌竹,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巩留县。被告:董国树,男,具体年龄不详,现住伊宁市。原告尹昌竹诉被告董国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尹昌竹于同年8月7日以已与被告董国树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昌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昌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尹昌竹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