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督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新对李春年申请支付令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新,李春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02民督95号申请人:张新,男,1964年6月22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申请人:李春年,男,1975年2月9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申请人张新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理由为被申请人李春年于2015年至今拖欠申请人张新工资人民币6,000.00元,并于2017年4月20日给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定于同年4月27日还清等。此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申请人来院要求督促被申请人李春年立即给付所欠申请人张新工资人民币6,000.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费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新的支付令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督促程序的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春年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所欠申请人张新工资人民币6,000.00元。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李春年承担。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绍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天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