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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西桂中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艳媚、杨怀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桂中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艳媚,杨怀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1044号原告:广西桂中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城西新区。法定代表人:黄文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崇林,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圣敏,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艳媚,住所地:天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宇(系原告黄艳媚之夫),住址同上。被告:杨怀宇,住所地:天峨县,原告广西桂中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中贵房开公司)与被告黄艳媚、杨怀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桂中贵房开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桂中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韦怀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泰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