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富仁与徐明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富仁,徐明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杨富仁,男,1968年生,汉族,住磴口县。被执行人徐明川,男,1989年生,汉族,住磴口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内0822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虎执行员 张龙执行员 刘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