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巨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黄骅市金宏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巨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黄骅市金宏源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180号原告:淄博巨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贾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永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燕得波,男,1985年3月8日出生,系原告单位销售经理,现住东营市。被告:黄骅市金宏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开发区模具城。法定代表人:刘金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林,河北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巨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金宏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巨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淄博巨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修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若晨 关注公众号“”